“明天和意外,你永远不知道哪一个先来。”家住上海的陈女士万没想到,自己的餐厅还没开业,就先惹上了官司。2013年,陈女士拿出自己多年打拼的积蓄,又找亲朋好友借了点钱。在上海某地段开了一家土耳其餐厅,餐厅里的一砖一物都是她精心布置的,开的是土耳其餐厅。不过布置得古色古香,她对此很满意,就等着营业执照下来开门经营了。 但还没等正式开门经营,一个朋友就找上门来,说是过几天就要回土耳其了。走之前想要办一场欢送会,看她的餐厅位置不错,可不可以借他用一天?自然也不是白用,他来之前就准备好了红包,权当是借用的费用了。陈女士想着自己的餐厅还没有开始营业,就借他请人吃顿饭,并不会耽误事。还能送个人情,何乐而不为? 便答应下来,2013年4月15日晚8时许,陈女士的朋友跟他邀请的几个人陆续到场。除去成年人之外,还有一个三岁的小男孩,一个七岁的小女孩。席间,大人们谈笑风生,坐不住的两个孩子则在一旁追赶打闹。结果就是追赶间出了意外,陈女士为好看放置的屏风突然倒下,正好把那个三岁男孩砸倒在地。 陈女士当时也在场,见状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,事发时虽然不是晚高峰。可人流还是比较多,救护车赶到还需要好一会儿,陈女士只好拦下一辆出租车先将孩子送去医院。不巧的是这家医院没有急诊,又辗转去了另一家医院,遗憾的是已经晚了。男孩伤势过重,经抢劫无效死亡,其实他早在到医院前就已经没了生命特征。 好好的一顿饭,闹出这样的意外,对男孩父母以及陈女士都是不小的打击。男孩父母伤心不已,认为餐厅的屏风在设计上存在缺陷,且餐厅还没得到经营资格就已经投入使用。属于无证经营,餐厅应当为此负责,伤心之余一纸状书将陈女士告上法庭索要650万元赔偿款。这儿要先说一点,男孩并不是中国国籍,而是土耳其、英国双重国籍。 外国人在别国发生法律纠纷,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则:属地原则,也就是在哪里就受哪里的法律管。属人原则,也就是国籍在哪就受哪个国家的法律管。属地兼属人原则,这个要看当地的法律规定。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原则,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生活、往来贸易,都受我国法律的制约。哪怕是有违法犯罪行为,同样适用我国法律,受我国司法机关审判。 《宪法》第三十二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,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。《民法通则》第八条: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,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、无国籍人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这起案件中男童虽然是双重国籍,但他是在中国出的事,因而适用中国法律。 那么法院最后是怎么判的呢?男孩父母提出了650万元赔偿,不过自然不可能他们说多少就是多少,得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。这涉及到两个问题,屏风究竟是怎么倒下的?餐厅是否属于无证经营?首先第一个问题,警方对涉案屏风进行了多次试验,发现这扇屏风非常重。正常情况是不会轻易倒塌的,即使是彻底合拢,也需要推才会倒下。 案发时陈女士的朋友表示不需要提供太多的服务,上一些菜就行,所以在场的员工并没有几个。也没有怎么用厨房,上完菜后,他们都呆在自己的位置。餐厅人员没有出现过走动带风或推动屏风的情况,仔细查看监控发现,很可能是男孩即将摔倒。为稳住身体拉了一下屏风,这才导致屏风倒下,砸在他身上。 第二个问题,餐厅确实还没有取得经营资格,属于无证经营状态。可陈女士同意他们在餐厅吃饭,并不是作为一个经营管理者的身份,而是朋友身份借给他们。双方之间没有租赁关系,饭店当时也没有经营,这属于非民事法律行为。只能说是私人交情行为,也就谈不上无证经营,不过人到底是在餐厅出的意外。 陈女士应当负相应责任,但并不只是她一个人需要负责,男孩的父母也是需要负责的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。作为监护人,在被监护人玩耍的时候,他们有注意义务。尤其是这么小的一个孩子,不应该放任他在餐厅内乱跑乱跳。 某种程度上来说,他们没尽到注意义务,也是导致孩子受伤身亡的一个原因。再综合考虑陈女士的经济状况,最终,法院调解陈女士给予男孩父母交通费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5万元。双方对这个结果并无异议,这起案件令人唏嘘,一个三岁的小生命就这么因为意外离开了人世。 若是陈女士装修的时候,注意屏风可能会带来危险,若是男孩父母多注意孩子动向,或许也不会有这出意外了。 http://www.bjhuaao.cn/tyoNGoc/10758.html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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